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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房西峰与王凤瑞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西峰,王凤瑞

案由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702号原告房西峰,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王凤瑞,男,成年,汉族,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西峰与被告王凤瑞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房西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对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西峰负担。审判员  刘兆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俊双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