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商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与王永豪、张春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王永豪,张春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936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192号。负责人:孙法超,行长。被告:王永豪。被告:张春萌。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与被告王永豪、张春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永豪、张春萌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永豪、张春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减半收取16900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宁人民陪审员 任泽昌人民陪审员 岳崇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