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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永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永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78号罪犯张永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1)青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杰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9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4年9月22日至2024年9月21日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3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5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永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永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为累犯;四次被判刑。本院认为,罪犯张永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