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潘小平与金永满、陈菊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平,金永满,陈菊琴,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504号原告:潘小平。被告:金永满。被告:陈菊琴。被告: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雅溪镇政府工办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金永满,执行董事。原告潘小平与被告金永满、陈菊琴、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跃飞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小平诉称: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金永满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息1%计算,被告出具借条以2分支付利息,由被告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责任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金永满、陈菊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1日起按约定月息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小平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