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少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付某与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少民初字第73号原告付某,女。法定代理人曹某某,女。(原告付某母亲)被告付某某,男。原告付某与被告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伟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的法定代理人曹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法定代理人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的法定代理人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的法定代理人曹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