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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胡某,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扎兰屯监狱司法警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耿某,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胡某诉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