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胡某,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扎兰屯监狱司法警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耿某,女,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胡某诉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