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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乳法布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远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乳法布民初字第49号原告李远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赞军,男,系原告儿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支公司。地址:乳源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立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翠娥,女,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吴何明,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第三人周在会,女,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在原告李远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源瑶族自治县支公司、第三人吴何明、周在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远平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采用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远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李远平负担。审判员  林永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伟辉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