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侯宝明与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侯宝明,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被执行人陈建军,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侯宝明与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建军应偿还的借款及利息982000元,案件受理费13620元,执行费受理费122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5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