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柘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玉珠与柘城县牛城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珠,柘城县牛城乡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626号原告王玉珠,女,住柘城县。被告柘城县牛城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文彬,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陈兵,系柘城县牛城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王玉珠诉被告柘城县牛城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玉珠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王玉珠负担。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振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