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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庆生与王宝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生,王宝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李庆生。被告:王宝顺。本院审理原告李庆生与被告王宝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庆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宝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庆生负担。审 判 长  冯 娜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人民陪审员  陈洪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