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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商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大丰市佳诣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李雅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佳诣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李雅庄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发商初字第00066号原告大丰市佳诣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科技创业园科技中心大楼北楼(431.428、430)。法定代表人余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才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李雅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霍州市李雅庄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佳诣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李雅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佳诣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佳诣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丰市佳诣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3元,减半收取1446.5元,由原告大丰市佳诣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守  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一卿(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