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顺布业有限公司与许昌汉王鞋业有限公司、广州伟汉鞋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东顺布业有限公司,广州伟汉鞋业有限公司,许昌汉王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77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顺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陶用民。被执行人:广州伟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马锦汉。被执行人:许昌汉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民营经济聚集区。法定代表人:马锦汉。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东顺布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伟汉鞋业有限公司、许昌汉王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伟汉鞋业有限公司、许昌汉王鞋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489523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820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州伟汉鞋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农新路6号的房产一套和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农新路6号被执行人厂房内的一批生产设备、办公设备、成某、半成某及现场其他物品。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广州伟汉鞋业有限公司、许昌汉王鞋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房产已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以案号(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135号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上述生产设备、办公设备、成某、半成某及现场其他物品本院已依法查封。本院已依法将上述生产设备、办公设备、成某、半成某及现场其他物品委托评估、拍卖,现正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需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州伟汉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一批生产设备、办公设备、成某、半成某及现场其他物品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等待上述评估、拍卖结果,并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37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