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正国与张艳娥、张年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国,张艳娥,张年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陈正国,务工。委托代理人:吕孟祥,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艳娥,务工。被告:张年娥,务工。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汉峰,湖北圣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国诉被告张艳娥、张年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国于2015年8月31日以双方自行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正国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陈正国负担。审 判 长 陈楫彬审 判 员 王怀军人民陪审员 朱金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阮新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