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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关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关某某,女,锡伯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丁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关某某承担。审判员 康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江兆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