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被告汪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汪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梁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