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陈维全,肖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158号。被执行人陈维全,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生,住淄川区淄城路东北关派出所东南五金电站1号楼住宅楼1-301。被执行人肖德红,女,汉族,1970年10月19日生,住淄川区淄城路东北关派出所东南五金电站1号楼住宅楼1-301。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陈维全、肖德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238847.12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