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确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继兰与胡奎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继兰,胡奎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确字第00019号申请人张继兰,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镇巴县招待所职工,住镇巴县泾洋镇北门社区文化路林业局*号家属楼*单元*楼。申请人胡奎吉,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镇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住镇巴县渔渡镇王家坝居委会。申请人张继兰与申请人胡奎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4年10月24日申请人张继兰与申请人胡奎吉因工作原因发生肢体接触,事发后张继兰去到镇巴县人民医院对胸部进行了检查,胸部无伤害,同月26日张继兰感觉到腰部不适,便入院检查,查出腰椎间盘突出,遂即住院治疗88天出院,并请求胡奎吉补偿相关费用。2015年8月27日在泾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补偿事宜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双方向本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方在泾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继兰、胡奎吉于2015年8月27日达成的协议有效.具体内容是:申请人胡奎吉除已支付了申请人张继兰的住院治疗费外,再一次性补偿给张继兰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000元(已付)。胡奎吉支付补偿费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因此事所致任何争议或权利义务关系。张继兰以后再发生任何身体或精神上的问题都将自行承担后果,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胡奎吉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胡奎吉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张继兰领取补偿费用后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就此事向胡奎吉及胡奎吉单位主张任何经济赔偿或其他权利要求。违约责任,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本协议内容当事人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忠寿二〇一五年九月月二日书记员 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