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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苗苗与青岛零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零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惠,孙苗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零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惠,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苗苗。上诉人青岛零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惠因与被上诉人孙苗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零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青岛零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明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繁书 记 员  吴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