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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1547号,原告唐活珍等人诉被告永州市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名海,蒋国煌,唐活珍,永州市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547号原告黄名海。原告蒋国煌。原告唐活珍。被告永州市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翠华路。法定代表人蒋小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名海、蒋国煌、唐活珍与被告永州市飞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名海、蒋国煌、唐活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高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伍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