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骆立飞与被告田万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立飞,田万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骆立飞,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万清,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嗣巧,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立飞与被告田万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立飞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立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立飞撤回对被告田万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骆立飞负担。审 判 员 夏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