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民初字第3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骆立飞与被告田万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立飞,田万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179号原告骆立飞,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万清,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嗣巧,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立飞与被告田万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立飞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立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立飞撤回对被告田万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骆立飞负担。审 判 员  夏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