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吴某某,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文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