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深圳汉隆亿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刘志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62号原告深圳汉隆亿纯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镇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盛志林,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汉隆亿纯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深圳汉隆亿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