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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执恢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吴岩与童超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岩,童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恢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吴岩。被执行人:童超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淳临商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7月6日,本院委托杭州理想二手车鉴定��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童超君妻子曹璐璐名下的浙A×××××号大众轿车一辆进行价格评估,经评估其价值为143719元。2015年8月28日10时至2015年8月28日22时16分止,本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车,买受人郭宇梅(身份证号:××)以17万元的价格拍得该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童超君妻子曹璐璐名下的浙A×××××号大众轿车一辆归买受人郭宇梅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郭宇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郭宇梅应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