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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俊与施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施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1487号原告:王俊,农民。被告:施金燕,农民。原告王俊与被告施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要求被告施金燕归还借款本金7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至7月间,被告施金燕多次向原告王俊借款共计7500元,后于2014年7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于2015年5月份前还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金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王俊借款本金7500元。如���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施金燕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饶赛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麻杨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