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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645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致远联华工贸有限公司,胡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致远联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67号。被执行人胡占山,男,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淄博致远联华工贸有限公司诉胡占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9723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