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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云龙,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加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