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邯县法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春梅与李红卫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梅,李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县法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赵春梅。被执行人:李红卫。本院在执行赵春梅与李红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红卫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邯县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伟平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申芙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