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双齐、周翠芳与张立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齐,周翠芳,张立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586号原告:陈双齐,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原告:周翠芳,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刘府工作者。被告:张立华,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骆公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双齐、周翠芳与被告张立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双齐、周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昌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