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淮安区人民法院与常道艮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区人民法院,常道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811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淮安区府前路。法定代表人颜赤,该院院长。被执行人被告人常道艮,无业。淮安区人民法院与常道艮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淮法刑初字第03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常道艮犯盗窃罪,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常道艮退出剩余赃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财产刑的处罚,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缴纳现金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法刑初字第031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审判长 纪���阳审判员 王 亚 琳审判员 陈 爱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