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芮士军与张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士军,张金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芮士军,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金田,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芮士军与被告张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蒲春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士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芮士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