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芮士军与张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士军,张金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芮士军,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金田,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芮士军与被告张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蒲春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士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芮士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