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张某。被告时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香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金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