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冶和坤天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冶和坤天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239号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东晖,安徽徽天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北京中冶和坤天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冶和坤天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樊文娟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