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法伟犯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67号罪犯孙法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01)枣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法伟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4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6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至2024年12月5日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5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法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法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服刑人员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法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法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法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