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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3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赵俐燕、梁超英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俐燕,梁超英,朱友发,朱金凤,南平市康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705号申请执行人赵俐燕,女,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梁超英,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朱友发,男,193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申请执行人朱金凤,女,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南平市康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环城中路267号,组织机构代码73804336-5。关于赵俐燕、梁超英、朱友发、朱金凤申请执行南平市康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年××月××日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