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法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明根与被执行人魏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根,魏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光法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根。被执行人魏立。本院依据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8日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4)光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根与被执行人魏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魏立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但被执行人魏立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依法作出(2014)光法执字第0040-1号的裁定书,扣押了魏立的豫A3FB**纳智捷轿车一辆,现因其已经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魏立豫A3FB**纳智捷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李树君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