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孔艳荣与宜都市帝豪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艳荣,宜都市帝豪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孔艳荣。被执行人宜都市帝豪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国际商贸城建材场馆四楼E区。法定代表人彭志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孔艳荣与被执行人宜都市帝豪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4)都劳仲裁字第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艳荣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宜都市帝豪休闲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发现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本院的上述执行调查情况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