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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改叶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原雷子、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改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原雷子,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359号原告张改叶,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6日。委托代理人杨贵民,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延平街铁路北红绿灯路口。负责人李宁波。被告原雷子,男,汉族,45岁。被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空港新区新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运勤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叶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被告原雷子、被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改叶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被告原雷子、被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笫-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叶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津支公司、被告原雷子、被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张改叶负担。审判员  韦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万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