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栾少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栾少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02号罪犯栾少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06)烟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栾少杰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至2028年11月13日止);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8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对该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栾少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栾少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栾少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栾少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栾少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