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黄集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爱华与黄永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集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陈爱华。委托代理人潘慧娟、王桂群,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黄永忠。原告陈爱华与被告黄永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爱华未向本院提供被告黄永忠的详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爱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喜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谭红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