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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季元与刘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元,刘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季元,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汗族,住确山县。被告刘长清,男,汉族,身份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元诉被告刘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元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元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季元负担。审 判 长  王红伟审 判 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