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季元与刘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元,刘长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季元,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汗族,住确山县。被告刘长清,男,汉族,身份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元诉被告刘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元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元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季元负担。审 判 长 王红伟审 判 员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