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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096号原告:杨某,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蔡某,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韦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