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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伍某与俞某、俞能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俞某,俞能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673号原告:伍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刘先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俞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俞能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俞某、俞能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