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106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文才,枝江市安福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经商。委托代理人易刚,枝江市安福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文才、被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易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双方恋爱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而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十分淡然,子女出生后也未能改变夫妻感情状况,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性格脾气暴躁,稍不顺心,便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特别严重的是2014年6月18日和2015年6月26日二次被告将原告打的头破血流,身体多处受伤。导致原告无法在家生活,并于2014年下半年携子离家出走五个月,后经被告及亲属相劝回家。但被告仍未悔改,继续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年支付抚育费6000元。被告李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其理由:1、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曾经历过离婚,是经过长时间考虑才结婚的。2、目前小孩年龄还不到两岁,从其健康成长及教育出发,希望与原告和好。3、双方虽然有矛盾,但不属于原则性的矛盾。4、被告现在经营猪行买卖,有了一定的规模,希望原、被告和好共建和谐美满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另查明,婚后共同财产二间三层楼房一栋,价值150000元。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照片3张、枝江市安福寺镇中心卫生院检查报告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理应双方应相互体贴珍惜。虽然结婚时间不长,但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原、被告虽有矛盾,但均系一些生活琐事,没有大的裂痕和原则问题存在。被告在处理矛盾时,要遇事冷静,不能冲动,激化矛盾。今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互谅互让,多一些宽容和体贴,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