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矩成线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英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矩成线材有限公司,东莞市英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9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矩成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九乡婆岭村金竹工业区3栋2楼。法定代表人陈小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波,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英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村比华利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吴良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月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矩成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矩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37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实际与矩成公司发生交易的并非东莞市英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锋公司),而是深圳市铭泰祥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泰祥公司)。铭泰祥公司的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坪山新区深圳大工业区丹梓路106号综合楼1楼,属于龙岗区,并且矩成公司与铭泰祥公司曾口头约定起诉方所在地为法院所在地。矩成公司并非拒付货款给铭泰祥公司,矩成公司拒付货款的原因为2013年6月6日曾向矩成公司借走一批机器设备价值约为30万,一直未归还。机器占用费和机器本身的价值正好冲抵矩成公司欠付铭泰祥公司货款。双方已经互清债权债务。矩成公司请求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373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没作答辩。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矩成公司的住所地为东莞市清溪镇,属该院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矩成公司关于实际与其交易的主体为铭泰祥公司且双方曾口头约定由起诉方法院管辖的主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矩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矩成公司提出,实际与其交易的为铭泰祥公司且双方曾口头约定由起诉方法院管辖,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对矩成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定,并驳回其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天宇代理审判员 李达明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