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谭京亮犯盗窃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75号罪犯谭京亮,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周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京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谭京亮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谭京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谭京亮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为二次犯罪;该犯于2015年5月缴纳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谭京亮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京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至2015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