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陈X与郑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729号原告陈X。委托代理人吴X。委托代理人吴XX。被告郑XX。委托代理人罗X。原告陈X诉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被告郑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6月通过朋友聚会相识,2013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3日生育一女名郑XX。双方自相识至结婚时间较短,缺乏对彼此的深入了解,婚后沟通不畅,经常因意见不合发生争吵。原告怀孕期间,发现被告与陌生女性微信聊天,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推倒在地,导致原告胎盘早剥危及胎儿及自身安全。双方置办婚礼及女儿百日宴时,被告声称自己没钱,让原告向其父母借款并承诺日后全额归还。现原告对双方的婚姻已毫无信心,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郑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3,5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郑XX辩称,原告所述恋爱、结婚、生育情况属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自相识至结婚有较长的了解过程,夫妻间的争吵在所难免,被告没有将怀孕的原告推倒在地,和其他女性聊天也不能作为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被告不希望离婚给孩子造成阴影,愿意原告与孩子一同到被告家居住,希望能够维持夫妻感情,继续家庭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3日生育一女名郑XX。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5月,被告搬离原告家在外租房居住。2015年7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不睦,但不足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念及以往建立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机会。只要原、被告能互相信任、理解并多加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现原告一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X要求与被告郑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