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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吕某,男,生于1973年,小学文化,汉族,住民勤县。被告杨某,女,生于1973年,初中文化,汉族,住民勤县。原告吕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后于1996年2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10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1月18日生育孩子吕兴欢。2010年8月15日,被告以打工为名擅自外出,至今已有5年多的时间,原告多处寻找未果。现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未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1996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6年2月19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1996年10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1月18日生育长子吕兴欢。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可。2010年8月15日,被告杨某以务工为由外出未归,至今无法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之庭审陈述、结婚证1份、双茨科乡中路村证明1份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常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可。后被告杨某于2010年8月15日以外出务工为由至今未归,无法联系,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五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吕某与被告杨某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自和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人民陪审员  卢向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乔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