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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仟房与杨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仟房,杨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李仟房,男,���柘城县。被告杨帅,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仟房诉被告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仟房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仟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仟房撤回起诉。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仟房负担。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