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仟房与杨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仟房,杨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李仟房,男,���柘城县。被告杨帅,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仟房诉被告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仟房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仟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仟房撤回起诉。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仟房负担。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王翠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