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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亚锋审 判 员  杨锋增人民陪审员  刘辉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