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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30岁。被告邓某,男,汉族,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邓某另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李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王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