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30岁。被告邓某,男,汉族,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邓某另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李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王丽龙